编辑: 梦三石 2019-07-04

以向经济部申请登记之公司印鉴章,为其他背书 保证专用印鉴章,由秘书处文案管理组组长保管.非依前条所订程序, 经董事会通过或董事长决行,不得钤印. 对国外公司为保证行为时,本公司所出具之保证函应由董事长或经董事 会授权之人签署. 第九条本公司财务处应建立备查簿,就背书保证对象、金额、董事会通过或董 事长决行日期、背书保证日期及依第六条规定应审慎评估之事项,详予 登载备查. 第十条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 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因情事变更,致背书保证对象不符规定或金额超限时,本公司应订定改 善计画,将相关改善计画送审计委员会,并依计画时程完成改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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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讯公开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於每月十日前,依金管会规定格式,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 上月份背书保证余额. 本公司背书保证余额达金管会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标准之一者, 应於事实发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内,依金管会规定格式办理公告申报. 非属国内公开发行之子公司,如有金管会准则所定应公告申报情事者, 由本公司为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应评估或认列背书保证之或有损失,且於财务报告中适当揭露背 书保证资讯,并提供相关资料予签证会计师执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业务需要办理背书或提供保证,属国内公开发行公 司,应依金管会准则,订定各自之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非属国内公开发 行公司,应比照本作业程序,订定各自之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并应依各 自所定作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派任子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应监督子公司确实依所定背书保证 作业程序执行. 就子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之允当性,属国内公开发行之子公司,应将 其内部稽核人员所作稽核报告送本公司;

非属国内公开发行之子公司, 本公司得适时指派内部稽核人员或指示子公司委任外部稽核人员进行专 案查核. 第十六条 本公司经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作业程序致本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时,视情节轻重,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编

第二章奖惩规定办理惩 戒. 第十七条 本作业程序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及金管会准则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并提报股东会同意后施行,如有董事表示异 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应将其异议并送审计委员会及提报股东会讨 论;

修正时亦同. 自本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起,本作业程序之修正於提董事会决议前,应 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并应於 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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