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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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编号:CEL 032―2016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 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 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 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年综合性能系数(W/W);

(5)名义制冷量(kW 或W);

(6)名义制冷消耗功率(kW 或W);

(7)名义制热量(kW 或W);

(8)名义制热消耗功率(kW 或W);

(9)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0)能效信息码;

2 (11)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热量和制热消 耗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721 的 现行有效版本. 3.2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 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3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名义制冷量、名义制冷消耗功 率、名义制热量和名义制热消耗功率应当依据 GB

30721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应 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72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水(地)源热泵机组均应当加施标 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整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当加施在机组正面明显部位, 分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当加施在室外机正面明显部位,

4 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 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水(地)源热泵机组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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