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4 |
1992 年12 月以互换照会形式确认的谅解备忘 录(CPM-92-081)执行. 5.2.3 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 的应急响应 我国周边国家发生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国 大陆产生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 应.这种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主要涉及辐射监测、饮水和食品控制、卫 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受影响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响应外,国家级 的响应按规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实施.
6 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6.
1 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6.1.1 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应急待命: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 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 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 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 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 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应急 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 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应急组织, 经省核应急组织审定后上报国家 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组织发布. 6. 1.
2 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条件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在批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之前, 必须获得足够 的情况,确信该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 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 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 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 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 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6.
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6. 2.
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国家核应急办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 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 6. 2.
2 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书面总 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 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 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 任人及其处理等.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规定执行. 6.
3 恢复正常秩序 6. 3.
1 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清除场内放 射性污染,恢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当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 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 核电厂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审查批准. 6. 3.
2 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 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 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