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4 |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凡租住学校过渡性住房的 承租人 须与学校签 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相关费 用,逾期未缴费的,学校有权即时终止租住合同.合同到期后, 应退还过渡性住房,如需续租须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续租期不超 过1年,续租期间,学校按照 基准租金 收取房租.租住期内 如发生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
5 ― 第十二条 承租人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 度,严禁利用过渡性住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 等改变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学校按 基准 租金 标准的
2 倍收取违约金,并于当月收回住房.违约金收取 期限:自 承租人 入住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承租人 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 房租以及水、电、煤气、网络、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后 勤基建处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承租人 因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调离、辞职、退休等原因离校时,必须退房. 第十五条 承租人 拒不退还过渡性住房的,学校自应退 房的当月起按 基准租金 的3倍收取房租.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原已入住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 承租人 需继续 租住过渡性住房的,须于
2018 年8月1日前按本办法办理租住 手续,租住期限自 承租人 入住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学校原有过渡性住 房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6月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