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4 |
请各地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实际, 加强组织领导, 突出检查重点,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 《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 查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 年11 月3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 年11 月3日印发 共印:3 份-1-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安办〔2015〕130 号 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 大检查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 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5〕20 号)层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 和 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监督检查, 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严 格制定隐患整治清单,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省安委办通知要求,请各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前期 要求每月
1 日前报送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和统计表、每两周至少 报送
1 条简要工作信息的同时,将8月以来大检查期间发现的所 有重大隐患情况和关闭取缔的非法违法企业名单于11月1日前报 -
2 -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重大安全隐患备案表、关闭取缔非法违 法企业备案表见附表) , 并于此后每月
1 日前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 况,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上述内容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人:陈云刚、钱艳倩,联系
电话:68611760,68611765;
传真号码:68611780;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 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10 月29 日-3-附件: 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办电〔2015〕12 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 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5〕20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 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 和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安 委会办公室通报提出的五点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 继续深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监管执 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严格制定隐患整治 清单,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全省安全生 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前期要求每月
2 日前报送本地区上月 度工作落实情况和统计表、每两周至少报送
1 条简要工作信息的 同时,将8月中旬以来大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情况和关 闭取缔的非法违法企业名单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