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4 |
51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51 2. 监理人的义务
51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51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1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51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 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51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52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2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52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2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52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52
5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52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52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52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 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52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52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 委托人;
52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2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52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52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52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2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52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52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2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中约定.52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52 2.2.1 监理依据包括:53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53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53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53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3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53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3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53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 有相应的资格条件.53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3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 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53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53 (1)严重过失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