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2 修改如下: 注注注注2:气溶胶不得作为易燃气体分类.见第 2.3 章. 第2.3 章2.3.2.1 将 注 改为 注1 ,并增加新注
2 如下: 注注注注2:易燃烟雾剂不再另属第 2.2 章(易燃气体)、第2.6 章(易燃液体) 和第 2.7 章(易燃固体)的范围. 2.3.2.2 结尾处新增加一条注如下: 注注注注: : : :未经过本章易燃性分类程序的烟雾剂,须按极端易燃分类(第1类). 第2.4 章2.4.1 在 氧化性气体 的定义后,加上以下注: 注: 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 ,系指采用国际 标准化组织 ISO 10156:1996 或10156-2:2005 规定的方法,确定的 氧化能力大于 23.5%的纯净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相应修改:见对第 1.2 章的修改. ST/SG/AC.10/36/Add.3 Page
8 2.4.2 删去表 2.4.1 后的注. 第第第第2.6 章章章章2.6.2 在表 2.6.1 的注
2 中,在 高于 35℃ 之后加上 但不超过 60℃ . 新增加注
4 如下: 注注注注4: : : :烟雾剂不得作为易燃气体分类.见第 2.3 章. 2.6.4.2.2 (a)至(d)小段前的引文结尾处改为: 如果用以下 2.6.4.2.3 中给出的方 法计算得出的混合物闪点,至少比有关分类标准(分别为 23℃和60℃) 高5℃4 ,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 (b)改为: 已知每一种成分的爆炸下限(在将这些数据外推至试验条件 以外的温度时,须采用适当的关联公式),以及计算混合物爆炸下限的 方法;
. (c)修改如下: (c) 已知混合物中每种成分的饱和蒸汽压力和活性系数的温度相关 性;
. 脚注
3 修改如下:
3 到目前为止, 这一计算方法对最多含有六种挥发性成分的混合物 有效.这些成分可以是易燃液体,如液态烃类、乙醚、酒精、酯类(丙 烯酸脂除外)和水.然而,它对含有卤化物、硫磺和/或磷化合物的混 合物,尚未确认有效. 插入新的脚注
4 如下:
4 如果计算得出的闪点比有关的分类标准高出不到 5℃,则不能使 用计算法,闪点应通过试验确定. 2.6.4.2.5 引言修改如下: 应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易燃液体的闪点: . ST/SG/AC.10/36/Add.3 Page
9 在 国际标准 下, 在 ISO
3679 之前加上 ISO
2719 和ISO
13736 . 在 国家标准下 : 将 法国标准化协会 的地址修改如下: 11, rue de Pressensé.
93571 La Plaine Saint-Denis Cede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