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4 |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取得方式的变更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应遵循相关 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并督促兴盛源履行后续手续,包括出让申请、 出让合同签署、土地出让金缴纳等工作程序,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取得方 式的变更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合法有效.甲方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5、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取得方式的变更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由兴盛源承担,这些费用是指办理规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 上述第
3 条的约定办理. 0-2-4 此外,协议还约定如一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
(三)划拨土地的处置方案及涉及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5 年10 月23 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根据兴盛源申请出具了 《土 地权属审查告知书》 (编号:兴权属审(2015)字第
86 号) ,用于办理现状出让 手续参考.2015 年12 月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 确认上述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大兴县药材公司,其现已为兴盛源办理完权属 审查手续,因该土地出让手续须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区国土资源分局无 此权限) ,其已告知兴盛源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兴盛源正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资料,后续 将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完成土地出让手续.
(四)不纳入评估范围的原因 兴盛源上述在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土地出让手续尚未完成,需 向国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规费未支付,需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的(按每平米 11,045.00 元计算)的土地价款未支付, 鉴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兴盛源在法律上实质未取得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各项权益.因此,根据谨慎性原则,兴盛源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本次 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范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2015 年7月,同济堂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划拨用地问题给兴 盛源造成损失,同济堂控股将对其进行全额补偿,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 综上,兴盛源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根据同济堂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承诺,上述划拨用地问题不会给兴盛源造成损失,不会对本次重组 产生实质性影响;
评估师未将上述土地纳入评估范围,是谨慎的、适当的,不 会对本次重组的交易作价产生实质性影响. 0-2-5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兴盛源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根据 同济堂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上述划拨用地问题不会给兴盛源造成损 失,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影响;
评估师未将上述土地纳入评估范围,是谨 慎的、适当的,不会对本次重组的交易作价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兴盛源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根据同济堂控 股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上述划拨用地问题不会给兴盛源造成损失,不会对 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本次评估未将上述土地纳入评估范围,是谨慎的、适 当的,不会对本次重组的交易作价产生实质性影响.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市场维护费的具体构成、用途及合 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