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4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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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注册日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 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 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 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 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 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

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 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6 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春季学期开学 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 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 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 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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