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4 |
及(iii)特别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董事会认为,报告中针对本公司的指控毫无根⑿榧倩蛭蟮. C
4 C 澄清1. 有关当日交易数J较允居胁僮莨杉鄣闹缚乇ǜ嫔,本公司股份自2017 年12 月起股价上涨且成交量增加,乃由於交易最后一小时内股价的不正常升幅,认为本公司管理层故意於最后一小时实施操纵计划,提高本公司的每日收市价,以取得额外短期融资,以及避免先前已抵押股份补仓,当中本公司约35.37% 股份已就融资协议作为抵押品抵押. 本公司认为,Bonitas为本达到其自身目的,不正当及毫无依乩媒灰资,意图曲解全部交易纪录中的部分数,以混淆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经审阅报告所指的本公司股价变动并於该等情况下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董事会强烈反对且否认该等指控,并谨此澄清(1)董事会所有成员确认,本公司及董事会任何成员概无就本公司股份采用任何「最 后时段操纵计划」 ;
(2) 董事会并不知悉本公司股价变动的任何原因或须根と捌诨跆趵(香 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披露的任何资料;
及(3) 本公司控股股东,包括施洪流先生(董 事长) 、施鸿雁先生(执 行董事) (合称「施 氏兄弟」 ) 、浩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浩 邦」 ) 及伟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伟 邦」 ) 亦确认,彼等概无亦无意尝试影响本公司股份价格,以确保任何融资或避免任何先前已抵押股份补仓. 除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有关出售浩邦及伟邦的公布中所披露资料外, 其并不知悉任何需作披露的进一步资料. 董事会认为,报告中的指控以人造假设为基础,并无证翱凸鄯治鲋С. C
5 C 2. 有关利用未经披露关联方分销商捏造收益的指控报告声称施氏兄弟利用以下未经披露关联方捏造收益并虚假地夸大公司业绩: 编号未经披露关联方分销商名称未经披露关联方分销商中文名称注册成立地点股东及实益拥有人1. Shanghai Xingchi Apparel Co, Ltd ( 「上海兴驰」 ) 上海兴驰服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洪美勤持有20% 股权及许天室持有80%股权2. Guangzhou Yingchang Apparel Co., Ltd ( 「广州颖昌」 ) 广州颖昌服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许炼钢持有99% 股权及施清丽持有1%股权3. Beijing Yasha Apparel Co., Ltd ( 「北京雅莎」 ) 北京雅莎服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凤连持有100%股权(统 称 「三 家分销商」 ) 本公司相信Bonitas为达到其自身目的,在作出指控前并无进行全面及恰当的研究,而本公司已於七年前日期为2011年12月 6日 刊发的本公司招股章程(「招 股章程」 ) 中披露本集团与三家分销商的关系.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三家分销商於本公司上市前已为本集团关连方. 为专注於产品开发及生产,本集团已於首次公开发售前阶段进行公司重组.本公司决定精简管理及销售网络,降低管理成本,并专注於发展我们的分销业务模式.根泄烧鲁,本集团附属公司浩沙实业於2010 年7 月向施凤连出售其於北京雅莎持有的股权,并向许炼钢先生及施清丽女士出售其於广州颖昌持有的股权.此外,施洪流先生(董 事长) 及施鸿雁先生(执 行董事) 及或 许金凤女士亦於2010年7 月向独立第三方出售彼等於上海兴驰持有的股权.董事会C6C已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工商总局」 ) 的记录及与三家分销商的转让记录,调查彼等的背景,确保承让人为独立第三方.董事会确认,三家分销商为独立第三方,且彼等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各自联系人与本公司、其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联系人均无任何关系.经审阅三家分销商的分销商协议及向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作出查询后,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所载与三家分销商的交易外,三家分销商与本公司、其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联系人概无订立其他未经披露交易. 有关上海兴驰的指控报告声称,根夜ど套芫执娴,浩沙中国及浩沙上海於2014年及2015年成立,并与上海兴驰拥有相同的注册地址(南 江西路150号4 楼) 及电话号码.报告亦声称2016 年,浩沙中国、浩沙上海及上海兴驰更新了他们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以达一致. 诚如本公司董事长施洪流先生(作 为浩沙中国及浩沙上海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解释,两家公司并无任何重大业务,亦无聘用任何员工及职员.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上海兴驰已出售予第三方,上述出售亦包括转让位於上海地址办公室(「办 公室」 ) 的使用权,而上海兴驰与办公室房东订立了一份租约(「租 约」 ) .上述出售完成后,上海兴驰的第三方拥有人已准许施洪流先生(董 事长) 继续使用上海地址作为浩沙中国及浩沙上海的注册地址,亦会沿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 於2016年租约到期后,考虑到浩沙中国及浩沙上海并无任何重大业务,亦无任何员工及职员依要求经营该等公司,施洪流先生(董 事长) 已与上海兴驰协商,中国及浩沙上海都可使用上海兴驰的新注册地址为彼等之注册地址.经查阅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浩沙上海、浩沙中国及上海兴驰的已更新存档,董事会确认,於本公告日期浩沙中国及浩沙上海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已更换,与上海兴驰的地址及电话号码不同. 因此,施洪流先生(董 事长) 及拥有上海兴驰的第三方拥有人之间并不存在不合法关系.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