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3 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第215 条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第216 条质物保全等规定则难以 有效落实.也很容易发生一物两卖、一物两质的局面. 对于金融企业来讲, 如果保障金融企业的质押物没有有效特定化, 则难以确立质押权利, 难以对金融企业权益做出保障.相反,在金融企业对质押物进行考察过程中,也应当考察是 否有其他单位对质押物进行了特定化.比如,是否有其他单位对质押物进行管理,是否独立 标志等等.如有,则很可能存在该物已经抵质押、甚至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会对拟设立的质 押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 如何落实质押物的特定化 如何做到质押物的特定化?结合我公司的实践和现有的资料,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一)物理标识是特定化的基本手段 在双方就质押物达成一致没有争议的前提下, 首要的必备工作是对质押物特定化, 也就 是明确哪些动产将或已经出质.而实现质押物的首选必须步骤是对质押标的进行物理标识. 比照国际贸易中货物特定化的要求

7 ,笔者认为质押物特定化的具体方式也应当是在物理意

5 127 页, 《民法》 ,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年9月第

5 版.

6 191 页, 《担保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 ,林一飞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年12 月第

1 版.

7 关于特定化的具体方式,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2 条的规定是: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 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按照传统的英国判例法原则,大宗混装散货的情况下,特定化 的具体方式应当是在物理意义上将某个买方的货物从其他货物中分离出来,只有在物理上分离货物,才能 起到特定化的作用.141 页, 《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定化问题》 ,谢文涛(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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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义上将质押物从其他动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在物理上分离质押物,才能起到特定化的作用. 使用质押的专用标识对质物进行标识是有效的手段

8 .目的是明确该标的物已经名花有 主,不得再行处置.该标识应当具有以下要素:①该标识必须明确对应的质押物,不得让人 们对质押物的范围、数量产生误解.如某仓库内标的物均为质押物,则应在仓库上标明该仓 库内存储物品均为质押物. 若仓库内部分货架上货物出质, 则应在该部分货架的货物上标示, 该货架应当区别于其他货架.②该标识必须醒目,一望即知,以避免争议.③该标识必须宣 示质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说明该质押物的质押权人是谁,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承担法 律责任.④该标识必须定期维护,以避免其损害、残缺.若有褪色、标记不清的情况,应当 及时重新标记.

(二) 物理标识与合同约定相互印证 对质押物的物理标识应当与合同约定的质押物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必要避免合同约 定与质押物管理相互脱节的情况发生. 因为质押物特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将标的物与质押 合同紧密联系.质押合同是质押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实际管理、标记的质押物与合同文本 约定的质押物脱节,则维护、标记等对质押物进行管理的行为就成为无源之水,难以起到设 立维护质权的作用. 相应的,当各方约定质押物标识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质押合同进行变更,以 避免发生实际管理的质押物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 在起草合同过程中, 也要考虑到质押物的 管理需要,留出操作空间,避免频繁更改合同正文条款的情况.特别是在双方约定动态动产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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