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4 |
3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方正证券 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本所 指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系本次挂牌的律师事务所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挂牌的 审计机构 沃克森评估公司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评 估机构 元指人民币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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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规 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 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 本次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 备忘录,并取得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 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5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挂牌的决议
1、2016 年3月26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7392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以
7392 万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同意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同意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票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浙江 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 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 根据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股份公司将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