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4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确认, 股份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应 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规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股份公司系由四通有限以截至
2015 年10 月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四通有限
2002 年11 月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合成聚合物,丙纶,BCF 纱,丙纶丝, 地毯(限分支机构经营);
批发、零售:合成聚合物(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学 纤维,地毯,母粒,纸管;
服务:地毯、母粒、纸管的技术开发;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天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7205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司报告期内(2014 年度、2015 年度)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4,446,721.45 元、309,910,443.47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371,708,441.25 元、316,550,939.90 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05%、97.90%,股份公司最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8 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明确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四 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浙 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 、 《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规范运作,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