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执行. 4.2 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 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A 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 IV、V 类水体及其汇 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B 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现有单位自

2015 年12 月31 日起执行,2015 年12 月30 日前执行原标准 DB11/307-2005 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排放限值 B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水温/(℃)

35 3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色度/倍1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 CODCr)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8 1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① 1.0(1.5) 1.5(2.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氮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以P计)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0.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2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DB11/ 307―2013

5 表1(续) 单位: mg/L (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排放限值 B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4 挥发酚 0.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5 总氰化物(以CN- 计) 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6 硫化物 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7 氟化物 1.5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8 总汞 0.001 0.0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 烷基汞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总镉 0.01 0.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 总铬 0.2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2 六价铬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3 总砷 0.04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4 总铅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5 总镍 0.05 0.4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6 总铍 0.002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7 总银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8 总钒 0.3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9 总钴 0.05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0 总铜 0.3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1 总锌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2 总锰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3 总铁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4 总硒 0.02 0.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5 甲醛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6 甲醇 3.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8 二氯甲烷 0.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9 三氯甲烷 0.06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0 四氯化碳 0.002 0.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1 三氯乙烯 0.07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2 四氯乙烯 0.04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3 1,2-二氯乙烷 0.03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DB11/ 307―2013

6 表1(续) 单位: mg/L (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排放限值 B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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