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4 |
3 自2008-2009年度立法会会期开始,有关人权的政策属政制事务委员会的职权围.28. 法改会的代表表示,把缠扰行为 刑事化,可 以让警方采取 迅速行动,保护受害人免受进一步骚扰.缠扰行为如重复发生,并对受害人造成惊吓或困扰,缠扰者可被拘捕及送上法庭.法庭在处罚被判干犯骚扰罪的缠扰者时可发出限制令,以保护受害人免受缠扰者进一步的骚扰.法改会认为,缠扰行为可对个人的私生活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虽然立法未能防缠扰行为於未然,但就有助防止缠扰者进一步或持续作出骚扰行为.再者,没有证允,其他司法管区在执行 制约缠扰行为的法例时遇上困难. 9. 在《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中,法 改会对《家庭暴力条例》 (第189章 )在处理缠扰行为方面的限制进行过探讨,并 建议政府当 局考虑改革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改会在报告书中亦提出若干建议,以处理因收债活动而起的缠扰行为.部分委员建议,与其制定单一项制约缠扰行为的法例,政府当局不如考虑采取不同的立法措施,以处理不同的特定 问题,例 如修订《家庭暴力条例》 以处理前度配偶作出骚扰的问题,以及立法针对以不当手段追收债项的人.委员进一步建议,政府当局应就《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中关於加强保障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建议采取行动,然后才考虑如何推展其余各项有关媒体作业的建议.委员要求政府当局在研究《 2007年家庭暴力(修 订 )条 例草案》时 一并探讨此事.10. 然而,法改会认为,缠扰行为是一种社会问题,不 能透过 修订《家庭暴力条例》而完全解决,因为很多缠扰者与受害人并无关系.针对某一行业或专业制定法例,也不会完全解决缠扰行为的问题. 11. 在讨论《 2007年家庭暴力(修 订 )条 例草案》时 , 政府当局表示,在家庭内发生的缠扰行为,已涵盖在《家庭暴力条例》下 骚扰 的 概念内,而受到配偶/同居者缠扰的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径寻求强制令的保护.单单把家庭内发生的缠扰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问题,因为前线警务人员必须先行确定投诉人与涉嫌违例者的关系,然后才能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政府当局认为,单单针对家庭内发生的缠扰行为,并特别就此而立法,在原则上并不恰当,从执法角度而言,亦不可行.如果决定缠扰行为应列为一项罪行而受到处罚,则所有的缠扰行为,不管是在家庭内发生,还是在其他内发生,均应该受到同等对待,并在法律之下受到相同程度的刑事制裁.312. 保安局於2008年 8月 就2008年 6月 1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有关 立 法规管收债行为 的 议案辩论提交了进展报告.根帽ǜ,当局在研究立法对抗缠扰行为的可行性时,会一并考虑是否有需要规管与收债活动有关的骚扰行为. 13. 在2011年12月19日及2012年11月19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部分委员重申,与其制定单一项制约缠扰行为的法例,政府当局不如考虑采取不同的立法措施,以处理不同的特定问题,例如与家庭暴力和收债有关的缠扰行为,以及演艺人私生活受侵扰等问题.部分委员建议政府当局探讨其他可行方案,以现有的刑事条文处理特定类别的缠扰?为,例如加重罚则,以对付拨打或传送?人厌?的电话的罪行.部分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加强保障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伤害,优先处理相关的立法工作,藉此回应妇女团体的关注. 14. 政府当局表示,鉴 於尚未制定有关制约缠扰?为的法 例, 当缠扰者的作为构成刑事罪?时,当局才可向他提出检控,但缠扰?为可以在没有破坏社会安?或威胁会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而仅监视、包围或持续尾随他人,?能使缠扰者负上刑事责任.至於建议加重罚则,以对付拨打或传送?人厌?的电话的罪行,政府当局表示,罚则水平必须与相应的罪行相称.政府当局重申,针对某一特定情况下的缠扰行为而制定法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很多缠扰者(例 如有心理问题的人)与 受害人并无关系. 拟订的骚扰罪及免责辩护 15. 法改会建议,在拟议的制约缠扰 行为法例下,某 人如做出 一??的?为,而这一??的?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他亦知道或应该知道4这一??的?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即属犯刑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