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4

研究、生产、销售:生物质能源产品、生物质能源生产 设备、生物质能源使用装置;

热力生产和供应;

收购、加工:秸秆、稻壳等农业 废弃物、木屑、树皮等林业剩余物;

能源管理服务;

种植:草木或木本植物;

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全体发起人以发起方式于2000 年12月由广州迪森热能技术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及认购 的发起人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4-4-2-5 常厚春 16,040,920 20.65%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3,275,512 17.09% 海南滨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3,275,512 17.09% 梁洪涛 13,011,400 16.75%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7,768,000 10.00% 李祖芹 4,987,056 6.42% 马革4,987,056 6.42% 佘勇4,334,544 5.58% 合计77,68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4-4-2-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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