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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 网址(Website): www.dachenglaw.com 电子信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250 号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灵天地 或 公司 )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 ,以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就百灵天地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不含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百灵天地委托,本所就与百灵天地本次挂牌相关 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百灵天地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 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
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
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 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
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百灵天地 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进 行了核查. 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 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依据其出具之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 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 法律意见书 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百灵天地的有关报 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 其他方面的意见. (3) 本所同意百灵天地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 核要求,在其《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 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灵天地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灵天地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百灵天地本次挂牌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百灵天地本次挂牌有重大 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目录释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