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4 |
422 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远市委员会第七届会 议第
20190096 号建议的复函 张彦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坚持以"净土交易"进行土地流转的建 议》(第20190096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针对您指出可能陷入无"净土交易"的疑惑,目前我市 土地流转按照《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工 作: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一是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 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 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 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和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 估;
二是已经收储的,或列入收储计划但调查评估责任主体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三 是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以下简称 《土 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清远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 方案》(简称《市土十条》).严格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 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 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将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清远市 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目前,市政 府与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 书》,以年度考核各《责任书》任务及阶段指标.
(一)2018 年4月20 日我市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的清 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土壤污染 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等工作.2018 年12 月19 日我 市召开
2018 年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由市政府 -
3 - 领导主持召开,各相关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共同研讨我 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为2019 年切实落实 《土 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土壤污 染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奠定基础.
(二)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市土十条》明确规 定,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 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即成其债权、债务的单 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 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 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 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 修复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