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4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4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都梁债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邵阳都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武冈市东升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周玉祥 联系人: 彭晓燕 联系
电话:13975905959 邮政编码:422400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王鸿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大厦
14 层 联系
电话:010-68588983 邮政编码:100045
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