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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装箱 freight container 一种运输设备,应具有下列条件: a) 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b) 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c) 设有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d) 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e) 内容积等于或大于 1m3 (35.3ft3 ) . 集装箱 这一术语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一般包装. [GB/T 1413,定义 3.1] 3.2 DB 44/1837―2016
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集装箱箱体,在其表面及箱内覆以膜层的过程.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定义 3.1] 3.5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量 total VOCs emission of container surface coating line 包括预处理、预涂、底漆涂装、中间漆/面漆涂装、底架漆涂装、木地板涂装、密封胶施工等的所有 工艺阶段的 VOCs 排放量,以及设备清洗的排放量.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8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定义 3.10]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 污染源界定 现有项目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2 时段划分 现有项目自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6月30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7 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 时段限值;
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量限值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单位:g/m2 Ⅰ时段 Ⅱ时段 集装箱制造
200 110 DB 44/1837―2016
3 5.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集装箱制造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2排气筒 VOCs 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11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40 20 总VOCs
150 90 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集装箱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1.8 1.0 3.0 5.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 m,且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6.1.1 生产设施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