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4 |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 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 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具,给予警 告处分;
(六)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 寓楼、办公楼、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 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 -
14 - 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 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泰山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