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4 |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 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处分解除决定一并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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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具体按照 《泰 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九)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受 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受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教学活动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9-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 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 定团结的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 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 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污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 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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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有明显损伤痕迹)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