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4 |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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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问询记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并制作问询记录.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 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十二条 对因违反《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的 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 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决定. 对其他违纪学生,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 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 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并 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发 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 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 在学院.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团总支 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 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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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Z送达.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团总支记录在案;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 内网站、 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日以后即视为 送达.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 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 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工作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尚未解除前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
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 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 结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本人. -
7 -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 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 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 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