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4

10 米. 第十九条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 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应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五章 气体钢瓶的管路连接 第二十条 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 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

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理不得使用铜管. 第二十一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 并做好标识.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并张贴 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二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 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 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六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 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 固定. 第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熟悉所用气体的特性和危害,具备 ―5― 气体钢瓶操作的技能,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气体钢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 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的气体钢瓶严禁使用. 第二十六条 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

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

切不可只关减 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 防止产生静电. 第二十七条 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 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 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八条 气体钢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 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 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九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 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0.5kg/cm

2 表压) ;

易燃性气体应剩余 0.2~0.3Mpa(约2kg/cm

2 ~3kg/cm

2 表压) ;

液 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氢 气应保留

2 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三十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 扣要旋紧, 防止泄漏;

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 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 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 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三十一条 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 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 40℃以下的 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 ―6― 瓶加热.

第七章 气体钢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气体钢瓶供应商负责其提供的气体钢瓶的定期 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 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钢瓶使用单位负责减压阀、止回阀等钢瓶 附件的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 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

对于暂时不使 用的气体钢瓶,可以委托气体钢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因特 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气瓶,由二级单位提 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专业资质机构 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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