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4 |
1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处理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学生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本 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 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其涉嫌违纪行为在调查程序中有陈述、申 辩和按照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在处分决定生效后,有申 诉的权利.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
2 ― 定》以及本办法行为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违纪行 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违纪学生的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至 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期 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继续学习的时间不 足一年的,按其继续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确定察看期限;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 为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正视并认真改 正错误,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违纪学生 所在学院初审,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称研工部)或学生处复核, 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束留校察看期. 第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 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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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利诱、 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二)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或者纠集校 外人员在校园外针对本校师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加重一级处分;
(四)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活动期间违纪的,加重 一级处分;
(五)在涉外事件中违纪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三人(含)以上共同参与的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 织者和产生直接后果的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 分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已受过两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且达到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纪律处分的减轻或免除:
(一)能在学校调查前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深刻反省违纪 行为的,减轻一级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减轻一级处分;
(三)在调查三人(含)以上共同违纪事件中,能积极检 举揭发他人,协助查清违纪事实的当事者,减轻一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