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4

106 号公告,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条: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 理. 第22 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 审批制度. 责任主体 成华区环保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期间 及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382301 表2-2 序号 00919716\1\A\00200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第一款: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 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活动,需要按 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 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 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 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 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国 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 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排 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 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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