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4 |
5、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3 年4月23 日起施行) 第二条: 省 环保厅负责 《暂行办法》 的统一组织实施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 (州) 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 作.县级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外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和管理工作.市(州)环保局可授权县级环保局发放应由市(州)环保局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水、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 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确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和四项主要 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总量控 制指标. 责任主体 成华区环保局
4、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责任事项
5、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6、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382301 表2-3 序号 00919716\1\A\00300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3 年修订)第57 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 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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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3 年修订) 第3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 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 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