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4 |
1 广州市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场指导规范 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优化人居环境, 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管理规定》(市府〔2010〕31 号令)、《广州市再生资源社 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精神和要求,规范我区再生 资源回收行业秩序,切实解决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场泛滥、 管理无序及其带来的治安、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问题, 整治取缔不符合规划、规范、违法违规经营的回收网点,促 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定义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 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 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 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 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包括回收、分类、存储、中转 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
二、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要求,符合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场设置布局;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二)镇街主管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场的租赁合 同备案和《临时经营场所证明》时,应当就申请站场是否违 法用地书面征求区国土规划局意见,站场是否符合选址布 局、建设规范征求区供销联社意见;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经区再生资源管理 办公室验收合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 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科工商信局或其授权 机构进行备案.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 区科工商信局进行备案,将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起30 日内)向区科工商信局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