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4
南山人寿好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_NPSI 第1页,共41 页 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本契约於订立契约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审阅期间.

南山人寿好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样本) 手术医疗保险金、创伤缝合处置保险金、特定处置医疗保险金无理赔回馈保险金、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的退还或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一至六级失能豁免保险费本险因费?计算考虑脱退?致本险无解约金本商品投保时,疾病等待期间为三十日(本保险为不分红保险单,不参加红利分配,并无红利给付项目.) 本商品可能发生累积所缴保险费超出身故保险金给付之情形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106)南寿研字第012号函备查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依中华民国

107 年6月7日金管保寿字 第10704158370号函修正保险公司免费申诉

电话:0800-020-060 传真:412-8886 电子信箱〈E-mail〉 : [email protected] 当事人资料:要保人及保险公司.契约重要内容

(一)契约撤销权(第3条)

(二)保险责任之开始与契约效力停止、恢复及终止事由(第4条至第

6 条、第13 条、第14 条、第19 条、第20 条)

(三)保险期间及给付内容(第7条至第

15 条)

(四)告知义务与契约解除权(第18 条)

(五)保险事故之通知、请求保险金应备文件与协力义务(第24 条、第25 条、第27 条至第

32 条)

(六)除外责任及受益权之丧失(第16 条、第17 条)

(七)投保单位之变更(第21 条)

(八)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要保人住所变更通知义务(第26 条、第34 条)

(九)请求权消灭时效(第35 条) 南山人寿好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_NPSI 第2页,共41 页第一条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 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 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 疾病: 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复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如要 保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单位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投保单位部 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三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者为限.但如被 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为零岁者,且经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依派=〈胧┘趺饣 补助费用办法公告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常疾病筛检结果显示?常而发现新生儿先天 性代谢?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间之限制.

二、 伤害: 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三、 意外伤害事故: 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四、 医院: 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五、 诊所: 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仅应门诊且设置九张以下观察病床者.

六、 住院: 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 接受诊疗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 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七、 医师: 系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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