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4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 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 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 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契约效力的恢复 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请复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 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送 达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该次复效之申请. 被保险人之危险程?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 绝者,视为同意复效,并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清偿 第二项所约定之........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