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4 |
0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候立新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5月6日对应县 博达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进行了现场勘查 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外的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截至 目前还未完成,已超过
3 个月的验收期限,并且未向当地生 态环境部门申请延期验收;
2、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对原煤从原煤棚至煤气发生炉 进煤口的过程进行整体密闭;
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配 套二氧化氯消毒装置或使用其它消毒剂.
以上事实,有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询问笔录》 、影像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原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1 月20 日 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 规环评〔2017〕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 你单位:在9月30 日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在 此期间,涉及生产或验收调试的,应当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 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等相关管理规 定.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 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第二条行为,责令你单位:在7月1日前,按照环 评要求,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对原煤从原煤棚至煤 气发生炉进煤口的过程进行密闭;
配套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 装置和其它消毒剂等.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 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 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朔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 请朔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6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