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4 |
30 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 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 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 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 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
5 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1日前,按照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 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 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 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 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 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 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 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
6 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 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1日前,通过 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管道 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 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 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 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
合同期满或协商 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 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 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 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
7 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