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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1.
1 章一般规定前注注1: 本规章的部分规定提到 关于试验和标准的建议 ,该建议以单独的手册出版(《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和Amend.1),其内容包 括: 第一部分:有关第1 类爆炸品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第二部分:有关4.1 项自反应物质和5.2 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第三部分:有关第2 类、第3 类、第4 类、第5.1 项、第8 类和第9 类的分类程序、试验 方法和标准 第四部分:运输设备的试验方法 附录:若干不同类型的试验通用的材料和提供试验详情的国家联系点 注2: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所载的一些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也纳入本规章. 1.1.1 范围和适用 1.1.1.1 本规章规定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详细要求.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危险货物未经 适当地分类、包装、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记上说明和证明、和在其他方面符合本规 章要求的运输条件,任何人不得提交或接受运输这些货物. 1.1.1.2 本规章不适用于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 (a) 运输工具推进所需的危险货物或运输过程中其特殊设备(例如制冷装置)运转所需的 危险货物或按照业务规则所需的危险货物(例如灭火器);
和(b) 个人携带供自用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 注1: 具体单式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以及这些一般要求的部分适用情况可参看单式运 输规章. 注2: 第3.3 章的某些特殊规定也列出不受本规章约束的物质和物品. 1.1.1.3 在本规章的某些条款中,虽然规定了具体行动,但未明确地把采取该行动的责任划归任 何特定的人.这项责任可以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习惯以及这些国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不同而异.就 本规章而言,不必作出这一划定,只需明确该行动本身.划定这项责任是各国政府的特权. -
22 - 1.1.1.4 在危险货物运输中,遵守本规章,可保证人员的安全,以及对财产和环境的保护.这方 面,通过质量保证方案和遵守规章的保证方案,可确立信任. 1.1.1.5 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例外 有限数量包装的某些危险货物可免除本规章的某些要求,但须符合第3.4 章规定的条件. 1.1.1.6 危险货物的邮寄运输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的要求,本规章所界定的危险货物,除以下所列者外,不允许国际邮 寄运输.国家主管当局应确保有关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规定得到遵守.下列危险货物,如符合国家主 管当局的规定,可允许国际邮寄运输: (a) 仅划为B 类(UN 3373)的感染性物质,和用作感染性物质UN
3373 制冷剂的固态二氧化 碳(干冰);
和(b) 例外包件中的符合1.5.1.5 要求的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2.7.2.4.1.2 所列限值 的十分之一. 国际邮运应适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定的附加要求. 注:《万国邮政联盟法》不适用于危险货物在国内的邮寄运输.危险货物在国内的邮寄运输, 须遵守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 1.1.1.7 标准的适用 在需要适用一项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与本规章之间有任何冲突,本规章优先. 1.1.1.8 用作冷却剂或空气调节剂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只有窒息作用的危险货物(通常在大气中稀释或替代氧气),在运输装置中用作冷却或空调目的, 只需符合第5.5.3 节的规定. 1.1.2 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1.1.2.1 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下列货物禁止运输: 任何交运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起危险反应,产生火焰,危险发热,或 危险地放出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气体或蒸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