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4 |
3 万余吨.2017 年及
2018 年一季度,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1-3 月2017 年度 产量(吨) 7,671.69 32,886.17 资产总额 37,853.34 36,662.10 净资产 33,442.83 31,747.48 营业收入 4,787.78 16,294.97 净利润 1,695.35 3,382.84 根据杨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同意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恢 复生产的通知》 (杨政环发【2018】44 号) ,众兴高科于
2018 年07 月06 日恢复 生产.众兴高科停产前日装瓶约 19.32 万瓶,根据
2017 年单瓶平均产出 419.66 克3/7/瓶计算,影响产量 1,135.10 吨.若以
2018 年05 月份众兴高科金针菇平均售价计 算,影响营业收入 291.32 万元,影响净利润负 236.17 万元;
若以
2017 年度众兴 高科平均售价计算,影响营业收入 562.44 万元,净利润 116.76 万元. 综上所述,按2017 年度众兴高科平均售价,此次停产整改期间,公司与生 产相关的营业收入减少 562.44 万元,净利润减少 116.76 万元,加上行政部门罚款 50.05 万元, 此次停产整改, 营业收入减少 562.44 万元, 净利润减少 166.81 万元, 减少的净利润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17%, 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影响.
3、根据《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督察事项说明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督查组 于2018 年6月17 日到新乡生物进行检查,生态环境部官网于
2018 年6月18 日对新乡生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进行了通报中,你公司至
6 月26 日才对 上述问题进行披露.请结合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程度,说明你公司是否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8 年06 月17 日, 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乡生物进行检查.
2018 年06 月18 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部通报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工作进展(06 月17 日) 》 (索引号 000014672/2018 -00819)的通报,新乡生物因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出现在通报中. 在生态环境部督查组检查前后,新乡生物始终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检查 时口头提出的三个问题 (闲置废水池未填埋、 锅炉固废未全面覆盖、 生产废料 (菌渣)未全部覆盖)已于当天整改完毕,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018 年06 月22 日,众兴高科向公司上报其收到的《查封决定书》后,公司 立即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环保检查整改小组, 要求各子公司就环保事项进行 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2018 年06 月25 日,公司获悉此事后立即进行了自愿性披 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修订)第11.11.3 条的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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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时,上市公司需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及时披露.新乡生物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新乡生物对口头 提出的三个问题当天即已整改完毕,其生产经营未因整改事项受到影响,亦未对 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故该事项属于公司自愿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范畴,公司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