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4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 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 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 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

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自2008 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 五 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 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3月16 日以前经 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 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 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中规定 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 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 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 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号文件名称相关政策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款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 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 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 源、交通、港口、码头或 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的,可以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 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 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 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 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 密集、 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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