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4 |
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 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 建设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 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国务院关于上海外高桥、 天津港、 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 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 青岛、宁波、福州、汕头、珠海、 深圳盐田保税区的批复(国函 〔1991〕26 号、国函〔1991〕32 号、 国函 〔1992〕
43 号、 国函 〔1992〕
44 号、国函〔1992〕148 号、国函〔1992〕150 号、国函〔1992〕
159 号、国函〔1992〕179 号、国函〔1992〕180 号、国函〔1992〕
181 号、国函〔1993〕3 号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 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 〔1989〕35 号) 台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福 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 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 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 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 号、国函〔1992〕
93 号、国函〔1993〕19 号、国函 〔1994〕92 号、国函〔1995〕16 号)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 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 生产性外资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 项目;
外商投资在
3000 万 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 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 港口建设的项目.
9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 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994〕9 号)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 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 号) 自1999 年1月1日起, 将 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3 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 到全国.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 年8月26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 准施行)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 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 为15%.
12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 区的批复》 (〔80〕国函字
88 号)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 15%执行.
13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 (国发〔1988〕26 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 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 其他所得,均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 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