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4 |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先天畸形,保险人也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第
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 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 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连带被保险人超过一 人,则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婴儿身故保险金额按此保单载明的婴儿身故保险金额平均分摊);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