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04 |
(一)公司在申报报告期初至报告期末,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企业、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截止日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 》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申报报告期 初至报告期末存在以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1、2004 年1月,关联方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向公司拆借资金
1 次,拆借金额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1月至
2015 年1月, 公司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收取利息. 截至
2015 年1月,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已归还全部借款 5,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538,500.00 元.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4 年,公司关联方嘉祥华龙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向公司拆借 资金
1 次,拆借金额
2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1月至
2014 年4月, 公司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嘉祥华龙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收取利 息. 截至
2014 年4月,嘉祥华龙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已归还全部借款 2,5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64,400.00 元.
3、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代收代付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新建厂区及新购置门面房属于嘉祥县手套产业园 区内, 因手套产业园的筹建和管理由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统一负责, 故公司将新建厂房的建设款和购买门面房的购房款先支付给了山东 恒祥手套有限公司, 再由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将款项统一支付给厂 房工程承建单位嘉祥县振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门面房开方商嘉祥 县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款项代收代付主体 发生时间 次数 代收代付金额(元) 山东恒祥手套有限公司
2014 年3月174,888.00
2014 年4月147,244.00
2014 年5月145,720.00
2014 年6月35,000,000.00
2014 年7月22,475,000.00
2014 年8月1100,000.00 小计
9 7,742,852.00
2015 年1月1500,000.00
2015 年7月11,000,000.00
2015 年8月1150,000.00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9月11,850,000.00
2015 年10 月11,000,000.00
2015 年11 月2350,000.00
2015 年12 月1782,936.00 小计
8 5,632,936.00 合计
17 13,375,788.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资金占用外,未再发生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 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公司尚处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制定专 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故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完备的 决策程序, 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也未对防范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承诺, 不存在违反相应承诺的情况.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定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 《关联交易决 策管理办法》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制 度,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规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经出具不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关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有关 承诺得到了有效遵守.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但相关的占款均已在报告期末全部归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并支 付了资金占用费.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