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4 |
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 发布前, 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钴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2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钴冶炼排污单位 cobalt smelt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 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 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 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 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
3 ― 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 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 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 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 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 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 钴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 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 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火法工艺:备料、熔炼、焙烧、浸出、电积、沉淀、蒸发结晶、烟气制酸、公用单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