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4

3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8】第0419 号致:四川东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东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四川东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 、 《业务规则》 、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了核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与 公司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东钢股份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东钢 股份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 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申请股 票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 门、 东钢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 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律师已得到东钢股份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 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4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钢股份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 相关法律事项 (以本 《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 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财务分析、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 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钢股份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 钢股份本次申请股票挂牌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东钢股份在其关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之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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