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4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 的身故、伤残除外) ;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 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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