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4 |
一、申报范围 按 《虎门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 的实施方案》 (虎府办〔2016〕55 号)所列内容(符合第"
1、
2、
3、
6、
7、13"等条款条件的除外) ,对企业在"促进融资租赁发 展、促进开拓境内外市场、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促进稳增 长调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资助、补贴或 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 近两年内无不良纳税记录的企业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 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 企业) ,以及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机构.
(二) 企业已获得市政府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系列政策资 助、 补贴或奖励资金 (包括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 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东莞市促 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东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等7个专项) .
(三)符合《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 求.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9―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
1 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 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财政、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 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 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有关人员在服 务于资金申报单位期间被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单次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累计受到
3 次及以 上行政处罚的;
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失信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 内的.
(五)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六)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统计部门统计的研 发投入为零的.
(七) 属于镇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的其他不予资助的 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 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见附件1) ;
(二)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最近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已获得市财政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系列政策资助、 补贴或奖励的拨付文件(包括相关批复、审批通知书等有关证 明) 、市财政拨付证明(包括财政拨款的银行回单等有关资料) . ―10―
(五)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报流程(见附件 2)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
(二) 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 每页加盖公章. 递交材料时,获市政府资助、补贴或奖励的拨付文件和市财政拨 付证明需提供原件到镇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 其他 原件备查.
(三)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 市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 镇财政不再给予 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镇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投 资总额的 50%. (出口企业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 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 "除外) .如企业所获市财 政资助属按比例拨付的,我镇亦按相关比例实施分期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