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均为普通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各 发起人以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帐面净资产 80,256,818.38 元,按2.03:1 的比例进行折股,折成公司总股本

3950 万股, 其 余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公司发起人共计

6 名,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 (万股) 净资产金额 合计金额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 编号 王哲

2500 2500

2500 63.2911 2015.12.31

00001 刘丽

500 500

500 12.6582 2015.12.31

00002 柳素琴

40 40

40 1.0127 2015.12.31

00003 北京弘邦 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400

400 400 10.1266 2015.12.31

00004 沈阳鸿裕 达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

265 265

265 6.7089 2015.12.31

00005 沈阳隆瑞 达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

245 245

245 6.2025 2015.12.31

00006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 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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