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4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 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由云南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2月29 日止的净资 产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491,545,700 股,净资产高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 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云南建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云南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 287,909,900 58.57 净资产折股
2 云南建工水利 水电建设有限 公司 131,531,800 26.76 净资产折股
3 云南建工第四 建设有限公司 72,104,000 14.67 净资产折股 合计491,545,700
1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1,545,700 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定向增发)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云南建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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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