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4 |
3 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 约,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动力煤发运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买 方承担与检验相关的所有费用. 指定质检机构通过移动煤流采样并出 具的正式质检报告显示不符合交割标准的,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按卖方违约处理,双方协商一致的 除外;
正式质检报告显示符合交割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 千卡/千克且干燥基全硫≤1%,或买方不检验的,应正常发货. 第七十三条 动力煤买方使用车辆运输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 日)7 个工作日内抵达货物所在地;
买方使用船舶运输时,全部或首 批船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日)7 个工作日内抵达交割货物所在指定 港口锚地;
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时,可以 顺延.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书面(加盖买方单位公章 的传真件)通知卖方.卖方自收到买方运输工具抵达指定交货地点通 ―
5 ― 知之日起(不含该日)1 个日历日内向指定港口港务公司提交作业申 请. ?? 第七十四条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 行,由买方选择通知、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 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机构在采、制样结束后, 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 复检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和、干燥基 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 全水采用初检结果. ?? 第七十七条 动力煤重量检验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计量机构 进行,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买方使用船舶接货时,重量计量通过水 尺确认.无法水尺计重时,由指定质检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 皮带秤计重;
买方使用车辆接货时, 重量计量通过地磅确认. 装车 (船) 完毕后,质检或计量机构应及时出具装车(船)重量证明书,作为交 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第七十八条 动力煤交割时,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 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锚地) ,或卖方未将拟交割货物未按 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指 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含符合约定或规定的采样方式、计―6―重方式等信息) ,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 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 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延误滞纳金金额=∑[1(元/吨)*延 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 第七十九条 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 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 价/5500*实测发热量;
超过
6000 千卡/千克时,按照
6000 千卡/千 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50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 价-90.
4800 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