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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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 年1月4日沪松府规?2019?1 号-2-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政策,加强与市级救助政策 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面临的现 实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社会救助暂 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4?60 号)和?上 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5?16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松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 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救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 温暖和关怀惠及困难群众.

(二)坚持统筹发展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 乡统筹推进,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运用居民经济状况 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 坚持事后救助与即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 一 站式 医疗救助,改进救助支付和结算方式,将有条件的事 后救助逐步转变为即时救助.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 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 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 补.

二、救助对象 -

3 -

(一)本区低保家庭成员;

(二)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四)本区特殊救济人员;

(五)本区烈士子女;

(六)本区孤儿;

(七)本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三、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

1、本区低保家庭成员及特殊救济人员实际承担的医疗 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

门(急) 诊自负部分救助 75%,全年最高救助

8 万元(含市级门(急) 诊救助比例和限额) ;

自费部分给予救助 30%,全年最高救助

6 万元.

2、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 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

门(急)诊自负部 分救助 70%,全年最高救助

8 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 比例和限额) ;

自费部分给予救助 25%, 全年最高救助

6 万元.

3、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住院自负部分按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

门(急)诊自负部 分给予救助 65%,全年最高救助

6 万元;

自费部分给予救助 25%,全年最高救助

6 万元.

4、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 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 -

4 - 围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00%(含市级医疗救助) .

5、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实际发生医疗救助费用总量 的10%安排临时医疗补助资金,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及 政策边缘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对象给予临时医疗补助,按照年 度预算资金总量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比例给予 300-3000 元/ 人标准统筹安排.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医 疗保险的自费部分不予救助.医疗救助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商业医 疗保险理赔等资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仅指救助对象在本 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由 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 统一有效电脑单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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