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4 |
(三)该项目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3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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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新增的废机油、磨削 油泥、废淬火油、油雾净化装置废油、废活性炭、废水处理装置 浓缩液及污油、含油纤维素、沾染废物、废桶、含油塑料薄膜等 含油废物及包装物等)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要求,妥善收 集、储存,并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 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五)该项目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 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关于发布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 (津环保监测 〔2007〕57 号)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
四、 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可由你公司已有总量指标平 衡解决,无新增总量核定指标.
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 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履行"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备案.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公司应在投入 生产或使用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编制验 收报告;
同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七、该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 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 -
4 - 影响报告.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 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2019 年1月21 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1月2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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