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4

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本项目不含电镀及喷漆工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昆山市源丰铝业 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 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周围环境质量调查,根据本 项目的特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有关资料,编制了本环 境影响报告表.

2、与产业政策、环境规划和用地规划的相符性 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铝型材生产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2 年本)》及其 修改条目(苏政办发[2013]9 号文、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限制类、淘汰

5 类项目;

不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 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118 号)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也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之列,为允许类.因此,建设项目符合 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 本项目不属于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3 年本)》中的禁止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 汰和限制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用地政策.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 ①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 项目所在地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 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 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 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 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 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 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②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本)的相符性

6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24 日修正),太湖流 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5 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以 及沿岸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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