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昌久法意字[2015]032-1 号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世纪科贸大厦 C 座11 层

电话:010―62670110 传真:010―62670119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帝尔股份 )委托,担任帝尔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帝尔股份的委托,本所出具了《北京市昌久 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法律意见书》(昌久法意字【2015】032 号).

2015 年10 月26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下发《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依该《反馈意见》的要 求,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环保事项.请公司、主办券商、律 师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核查事项.

1、经本所律师核查: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帝尔股份所属行业为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帝尔股份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股转系统公告〔2015〕23 号),帝尔股份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代码:C3562);

根据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股转系统公告 〔2015〕23 号),帝尔股份所属行业为信息技术-技术硬件与设备-电子设备、 仪器和元件-分析检测用电子设备与仪器及其他(代码:1711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 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部办公厅 《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 〔2011〕

158 号) 等相关文件, 重污染行业是指环办函 〔2008〕

373 号文件明确的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 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14 个行业以及环办函〔2011〕158 号 文件明确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2)2013 年4月8日,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颁发的《湖北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证》(登记备案 项目编号:2013010075200133),依该文件所记载的内容,项目名称:光伏行业激光高端加 工设备产业化, 建设地点: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光存储工业园

3 号楼, 建设性质:改建,计划开工时间:2013 年4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 的具体条款.该项目总投资:410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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