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5 |
人民政府接 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改 善水质状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流域、 区域 的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 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以及相关流 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应当优先考虑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有计划地对市区和县城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 行搬迁,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保障饮用 水水源安全. 开发利用水资源时, 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 水源的水量和水质. 跨地区的河流、湖库等水资 源开发利用, 不得影响下游或者相邻地区饮用 水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 合整治,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维 护,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原水输送管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根据原 水输送管道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水质状况、水质 安全保护需要, 在原水输送管道外围划定一定 区域的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 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二)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 物;
(五)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监测信息分析和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环境保 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 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机构和资源, 完善监 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定期向社 会公布监测结果;
有计划地对农村饮用水水源 水质开展巡检.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